办理对象:
因人口信息不准确需更正、变更的居民。
办理条件:
1、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2、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常住人口登记表》 、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族变更、更正登记: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性别变更、更正登记: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其他辅项信息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