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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编稿时间: 2016-11-22 11:24 来源: 市安监局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 岳阳市安监局                    填报日期:2016年 4月17日

事项名称

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型

项目审查

办事对象

建设中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单位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安监局

责任科室

行政审批办、职业健康监管科

咨询电话

0730-8882071

投诉电话

0730-8882071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内容和方法符合《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力整改,控制效果达到或者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5、单位设置或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将抗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设置有职业病防治公告栏,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配备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等。

申报材料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运行流程

1  受理

1.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1.2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2.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2.6对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益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3时限:5个工作日。

2  审查

2.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2.2岗位责任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交业务科室负责人决定。

2.3时限:10个工作日。

3  决定

3.1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

3.2岗位责任权限: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3.3时限:5个工作日。

4  办结告知

4.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4.2岗位责任权限:

4.2.1对准予备案的;办理有关手续,制作备案证明;

4.2.2对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2.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在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4.3时限:即时。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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