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省能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门户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三)已建成一处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运营场地。
第三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备案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中自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中明文体现该土地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同时提供各专职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位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申请日期前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需由备案申请企业缴纳)复印件;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及工作职责制度、充电设施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充电设施管理、配电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火灾及触电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第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或出售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