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1-1883751
  • 统一登记号:YYCR-2021-11001
  •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11-29
  • 信息时效期:2026-11-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资规发[2021]32号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11-29 17:06
浏览量:1|| |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努力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我局决定在自然资源监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处罚

条件

处罚

基准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执法部门

2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内,能够补办审批手续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一条

自然资源执法部门

3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后,能够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办理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八条

自然资源执法部门

4

损毁测量标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对测量标志(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在期限内按照要求整改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第十条

自然资源执法部门

 

 

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自然资源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