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公告如下:
一、我市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已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确定的存量房评估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三、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对评估系统中的存量房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进行调整。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