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9—0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精神,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岳阳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按省残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规定标准执行。该标准为岳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提高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非户籍所在地(非居住证发放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审核同意。人工耳蜗植入、肢残矫治手术由省残联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
(三)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回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按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五、经费保障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的情况,科学测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在财政预算时统筹安排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康复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综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将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经费,对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三)提高服务能力。
1.加强档案管理。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2.做好政策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结算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从康复救助资金中据实给予定额或差额补助,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
3.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建立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要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加强康复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湖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4.培养康复人才。县级残联要安排专人负责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各地要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和激励措施,委托有关机构实施人才培养。对社会力量建立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政府建立的康复机构执行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村(居)委会残疾人联络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
5.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评估机制。各地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测,对接受救助的儿童,要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四)加强机构监管。各地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康复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六)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