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岳阳市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激励我市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努力创造优异比赛成绩,根据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湘体字〔2019〕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会是指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运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湖南省运动会、湖南省残运会。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我市培养或者输送、经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可的运动员或代表岳阳在省体育局(省残疾人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我市获奖运动员的带训、输送教练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对在体育运动会中取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不含已获奖金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
第三条 我市对体育运动会中运动员、教练员、其他有关人员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岳阳市体育运动会奖励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有关奖励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工作。
第五条 体育运动会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体育运动会的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奥运会(残奥会)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奖励。获金牌每枚奖励50万元、银牌每枚奖励20万元、铜牌每枚奖励10万元,第4至第8名每名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输送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
第九条 其他人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出线奖。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残奥会)未取得前8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1万元,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创(超)世界纪录奖。创(超)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第二节 亚运会(亚残运会)奖励
第十二条 运动员奖励。获金牌每枚奖励10万元、银牌每枚奖励5万元、铜牌每枚奖励2万元,第4至第8名每名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输送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出线奖。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亚残运会)未取得前8名的运动员、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创(超)世界纪录奖。创(超)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第三节 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奖励
第十七条 运动员奖励。获金牌每枚奖励10万元、银牌每枚奖励5万元、铜牌每枚奖励2万元,第4至第8名每名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输送教练员奖励。竞技项目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全国运动会的群众体育项目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奖励。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出线奖。入选湖南体育代表团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未取得前8名的运动员、输送教练员每人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创(超)世界纪录奖。创(超)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全国青运会奖励标准按全国运动会的50%予以奖励。
第四节 省运会(省残运会)奖励
第二十三条 青少年组奖励。获青少年组金牌每枚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5000元,第4至第8名按得分每分奖励300元。以上奖励金额为给予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总额,具体分配比例为:运动员50%、教练员50%。
第二十四条 成年组奖励。获成年组金牌每枚奖励2万元、银牌奖励1万元、铜牌奖励5000元,第4至第8名按得分每分奖励300元。以上奖励金额为给予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总额,具体分配比例为:运动员80%,教练员20%(省残运会奖金总额分配比例为:运动员60%,教练员40%)。
第二十五条 集体项目奖励。6—10人集体项目的奖金总额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11—20人集体项目的奖金总额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21人及以上集体项目的奖金总额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输送金牌奖励。县市区输送到岳阳市体校、岳阳市游泳学校和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运动员获得金牌,按35%计入县市区金牌数(单个集体项目按1人10%计算,累计不超过50%),输送奖励金牌累计最多4枚。奖金不分配到县市区。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奖励。按总奖金的15%另行给予奖励,具体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 超额奖励。超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省运会(省残运会)竞赛任务的单位,每超额1枚金牌奖励1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升学奖励。省运会(省残运会)上获得前3名的中、小学生运动员在小升初、初升高阶段,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统筹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 行政奖励。运动员在省运会(省残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其教练员和其他备战参赛省运会(省残运会)的有关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教练员: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4枚以上(含4枚)金牌的,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记大功;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3枚金牌的,记功;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2枚金牌的,记嘉奖。
代表团其他工作人员:对备战参赛省运会(省残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类奖金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行政奖励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套取、占用和挪用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奖励,已经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