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22-1975923
  • 统一登记号:YYCR—2022—01014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6-20
  • 信息时效期:2027-06-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2〕2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06-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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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2—01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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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三条  岳阳市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包括项目提出、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本级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人民政府。

成立岳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协调特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市特许委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改、财政、资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

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项目提出

 

第七条  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实行目录指引,并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包含新增或删减。

目录指引动态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在岳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依据目录指引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由市发改委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由市特许办汇总统筹后编制市本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经市特许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纳入年度计划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及空间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四)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五)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和保障;

(八)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九)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特许办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书面意见,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市特许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未办理或已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要依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协议签订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应当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市司法局应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严禁特许经营项目以建设—移交(BT)方式变相举债,特许经营协议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项目保底收益、固定投资回报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协议履行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按政策对企业的投资补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付费数额,并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严格按政策及协议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当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过程中,特许经营者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协商一致后,经报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作出终止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对特许经营项目成本依法实施监审和价格监管;市财政局依法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市审计局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监管、协议变更、终止等的重要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绩效评价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按程序收回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岳阳”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特许经营管理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市之前所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