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网络、跨系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及运维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信息系统项目。
前款所称市本级各相关单位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拟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维资金来源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预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及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涉及网络安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市委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信创、商用密码应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保密情况。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对其下属二级机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岳阳市政务云建设,并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包括局域网设备、内部视频监控、会议终端、大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机房等)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七条 市“一网通办”平台、“岳办岳好”城市移动综合服务平台为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统一办理平台,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系统须依托其建设,已建成的业务系统需与其实现对接。
第八条 市级依托公安部门的电子监控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和视频云平台,市级各单位建设的视频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接入全市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和视频云平台。
第九条 市级建设的各领域数字化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实行一级建设、多级共用。协同办公、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应急等与全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建设整体推进密切相关的领域,实行全市统筹、协同建设。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和市场化筹措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市财政整合现有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部门自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设立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市直相关单位自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推进进度情况,由市财政局及时归集并拨付。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编制全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本级政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并提交项目概要、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单位,依据全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发展规划,综合各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形成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纳入年度实施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增补计划。
第十四条 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评审、立项、安排建设运维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章 立项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规范、指南等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评审。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更新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库,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评审会、验收会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依法应立项审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市发改委应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方案评审(立项)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依规依程序组织开展资产配置登记、财政投资评审。
第四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市、县市区一体化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实行统一采购,分级签订合同,经费分级负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含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归属,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其升级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对项目的运维期进行约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采购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将采购文件和合同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合同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不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建设单位应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项目审批部门。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在试运行结束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并积极推行应用电子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建立项目资产台账,依规依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核销等手续。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依规依程序将项目资产转移至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编制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每年形成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密码保障体系应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将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市委机要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项目运行的日常监管,及时排查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做好政务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市本级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制度,定期组织对部署在政务云的政务信息化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漏洞应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第三十五条 依托市政务云平台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等级保护定级证明。未取得定级证明的,只能部署于市政务云测试环境。
第八章 监督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或配合相关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运行后评价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施采购、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令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活动,市财政局暂停、终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担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国家保密局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