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一)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何时通过?从何时开始实施?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解析: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健全利益平衡和职工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2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与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是什么?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3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和职工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采取过激行为,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负有什么职责?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6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哪些内容?
解析: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2)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6)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解析: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产生代表:产生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聘请代表;培训协商代表。第二步,启动要约:在广泛、深入了解职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要约;要约答复;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三步,协商准备:搜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商沟通。第四步,正式协商: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申请调解,以利早日达成共识。第五步,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协议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5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应及时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有哪些权利?
解析:协商过程中,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即协商双方代表,有提出协商要求和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并对协商内容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有在不损害所代表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变更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与起草、审核工资协议等权利。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15条规定,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参加工资集体协商;(2)接收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企业工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不听取职工意见违法发出要约的应受何种处罚?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中型以上的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要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同时,《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工会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前,不听取职工意见的,由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三)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如何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33条规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根据以上规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审议未通过的不得实施。
工资集体协议是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还是备案?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这是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原则作出的法规规定,将以前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做法改为备案。企业需报送备案资料包括:(1)要约书、答复书;(2)工资集体协议文本;(3)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资格证明;(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以抵加班工资吗?
解析: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抵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不低于300%的工资。
过节费可以折算代替加班工资吗?
解析: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36条规定,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限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一至三年。
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方首席代表怎样产生?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8条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四)
企业方协商代表和企业方首席代表怎样产生?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11条规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企业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首席代表书面指定。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他人员代理。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解析: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除履行协商代表的职责外,还要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本企业以外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协商代表?
解析: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计算在本方代表的人数内,并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在委托本单位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析:在委托本单位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四点:一是被委托的人员应能弥补本方协商代表知识结构的不足;二是委托形式要采取书面委托;三是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一;四是被委托人员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受哪些保护?
解析: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应当提供哪些信息和资料?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28条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解析: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五)
哪些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组成的范围?
解析: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组成的范围:(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解析: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内。
工资总额构成应包括哪些部分?
解析:依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现行的职工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标准工时。由于用人单位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这一规定的,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多长时间是不违法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定额标准如何确定?
解析:关于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确定,一是要根据《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二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由哪方提出,采取何种方式提出?解析: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出面形式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双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六)
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哪些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44条规定,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行业、本区域内以书面形式认可协议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可见,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经本行业、本区域内的企业以书面形式认可,才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团下属企业如何开展工资集体?
解析:这类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可以采用“1+N”的模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即集团结合自身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反映集团实际,带有各个子(分)公司共性问题的工资集体协议,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如:集团的工资集体协议可以确定相同岗位(工种)的指导性工资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薪酬制度等。所属子(分)公司再按照自己的经济效益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状况,独立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具体化、个性化的工资集体协议。分公司工会可以通过由集团工会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解决分公司职工协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七)
规模小、人数少的企业,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解析:这类企业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中,协调双方的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由行业协会、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其他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也可以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委托授权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重点协商行业劳动定额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内容。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重点协商区域内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等内容。原则上,由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的,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建会企业,应再签订具有本企业个性化的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
国有企业如何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与国家调控企业工资总额之间的关系?
解析:新税法实施之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通过“工效挂钩”确定,新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目前国家正在制定控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办法。这类企业可结合国家给予的工资总额,对工资的具体分配方案,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的分配关系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可以重点协商企业的薪酬制度、奖金分配办法等,或就职工福利制度、职工福利标准、福利项目、范围等进行协商。如:工资集体协商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开办补充保险、增加或者调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改善职工就餐环境、配置职工班车等。所以,在此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内容时,应着重考虑涉及职工切身经济利益的分配制度的建立或者调整、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水平,改善福利设施等方面,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多元化的协商理念。
工资集体协商应以哪些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解析:《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21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1)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本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资集体协商知识问答(八)
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否作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解析: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包含了有关工资的内容,是否还需要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
解析: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集体合同条款中有关工资事项必须有本年度量化的具体的目标,这样就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如果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涉及的每一年度的工资事项的内容比较原则,那么就应该结合本企业实际,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并作为集体合同的一个附件。
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
解析:根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38条、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1)企业方和职工方协商一致的;(2)因不可抗力或者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协议无法履行的;(3)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工资集体协议的其他情形。
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应受何种处罚?
解析:根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47条规定,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