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为劳动关系解除的劳动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岳阳市人社局2010-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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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某20017月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工作,并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附有服务协议。规定刘某在该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如果提前离开公司,每提前1年赔偿公司1万元人民币。20033月,刘某跳槽去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因此,向其工作的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同时表示,如果公司提出赔偿,他可以按照与公司的协议进行赔偿。但由于刘某属于公司技术开发的骨干力量,公司人事经理找其谈话,明确表示:即使刘某愿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也不会放他走;如自动离职,公司不会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而且会考虑扣留他的档案。
  [评析]
  这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而采取的办法,但这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还负有为其办理相应手续的相应义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以由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看,如果刘某提前离开公司,要对公司进行赔偿,实际上也是允许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是刘某要承担因没有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在刘某同意支付相应赔偿金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手续,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另外,在刘某解除了与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后,公司没有权力扣留其档案。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应手续的义务或非法扣留刘某的档案,刘某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由相关职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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