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列举的朱某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员工对客户不礼貌,与客户争执吵闹的;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或公司声誉的;擅离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均属于严重过失,公司按情节严重程度有权作出直至辞退的处理,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同样也驳回了朱某的该项起诉。
[评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依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劳动者对《劳动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有误解的,以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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