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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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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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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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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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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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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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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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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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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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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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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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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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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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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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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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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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
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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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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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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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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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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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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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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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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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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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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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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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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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2.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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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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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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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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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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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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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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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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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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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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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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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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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当场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4.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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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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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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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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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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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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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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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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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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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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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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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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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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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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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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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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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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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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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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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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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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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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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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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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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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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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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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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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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未按照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环境信息;
(3)企业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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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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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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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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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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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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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
(2)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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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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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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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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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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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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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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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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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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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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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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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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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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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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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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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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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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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三、对列入《清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时予以免罚;对《清单》未列明但市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予以明确的事项,可继续适用市州的相关规定;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依程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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