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岳政发〔2008〕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和使用范围:
(一)对市、区(不含县及县级市,下同)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和天津股权交易所、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的奖励;
(二)对市、区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三)注入岳阳市企业上市基金;
(四)岳阳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五条 扶持资金奖励标准:
(一)对市、区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的奖励,按照岳政发〔2008〕12号文件执行。
1、企业上市首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挂牌交易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80%以上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投资1至6亿元以内部分,按万分之六奖励;6至10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按万分之二奖励。
3、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市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市进行返程投资的,可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二)对市、区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挂牌后奖励10万元。
(三)对市、区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一家企业,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50万元。
2、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一家企业,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30万元。
3、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一家企业,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10万元。
具体奖励方案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贡献大小,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设立岳阳市企业上市基金。将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结余部分,注入岳阳市企业上市基金,并滚动使用。主要用于对岳阳市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拟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企业实行前期培育与支持,其使用办法参照省政府做法并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七条 岳阳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地金融办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的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企业列入“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批准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文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批文;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提供同意挂牌的意见书。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企业上市基金支持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资金支持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金融办、财政部门初审。
(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复审。
(四)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定的资金支持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