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登记号: YYCR-2023-13006 发文字号:岳建发〔2023〕12号
施行日期 2023-08-01 失效日期:2028-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和交付,保障房地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向买受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以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支付的购房款)。
第四条 住建部门是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承担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临港新区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辅助性工作。各县(市)、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监管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指导商业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监控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多方监管、专款专用、保障建设、防控风险、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监管分局、市金融办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库并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每年定期对进入名录库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将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银行从名录库中剔除。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在监管银行名录库中任选一家银行,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第八条 一个房地产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住建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监管账户仅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缓存或将预售资金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发放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单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单位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加强对监管账户资金的日常监控,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预售资金未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将该情况书面告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预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本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发生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施设备款、法定税费,偿还银行开发贷款本息和本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配合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实现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全程网办。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前应当将申请用款的依据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经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根据工程进度、款项用途和相关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使用预售资金。
第十六条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收到预售资金用款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用款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款审批电子指令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账手续将资金支付给收款单位,并将付款信息及时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 当监管账户在留足该项目后续建设所需资金总额120%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富余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或自有账户,但应出具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已按进度支付、偿还银行开发贷款本息、税款清缴的证明。
第十九条 房地产项目办理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买受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凭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同意后,置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但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
第二十二条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项目的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申请用途使用监管资金等行为的,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约定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三方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及时足额入账、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擅自支付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监管资金的,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追回擅自支付挪用的资金,并由市住建局会同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监管分局暂停与该银行预售资金监管合作或取消该银行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并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预售的工业地产及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