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申请办理岳阳市城区个人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须在岳阳市城区范围内(指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君山区、云溪区、屈原管理区)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二)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在还款期间没有出现累计三期(含三期)以上或连续两期的逾期行为。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四)原商业贷款申请人已全额付清购房款且已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且已经办结期房转现房手续,可以正常设定第二顺位抵押权。
(五)符合其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时间在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受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限制,可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办理。
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时间超过5年的,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本金余额。
(三)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可以不与原商业贷款期限一致。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须签署《单身声明》一份,离婚证与离婚协议、《单身声明》须同时提供,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等,丧偶证明与原结婚证、《单身声明》须同时提供。
(三)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由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同意提前结清贷款的证明、已办结期房转现房业务的证明以及近6个月的还款记录(加盖银行业务章)原件各一份。
(五)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通过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所购房产的电子证照并打印一份,以及购房票据(含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最近12个月的代发工资流水(盖银行业务章)原件一份。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正当、稳定收入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一类卡)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二)审核、审批。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个人信用情况调查、个人收入情况调查、家庭房屋套数调查、房产价值调查等资料审核和贷前调查工作,并做出同意贷款或不同意贷款的书面决定。
(三)签订合同、办理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岳阳市城区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办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等文本,配合管理中心办理所购住房的顺位(第二)抵押登记手续,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存足应扣贷款本息。
《三方协议》中原商业贷款银行的签章,由借款申请人负责传递办理。
(四)贷款发放、原商业贷款结清。管理中心、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依据《三方协议》各自履行发放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撤销原抵押登记等义务。
六、其他事项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二)因购买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如不符合可提可贷政策,须补齐提取部分后方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如遇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有较大偏差的情况,管理中心须通过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核实当前房产价值,并采信原购房价和评估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作为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依据。
(四)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已明确房屋产权不属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所购房产产权存在争议的,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所购房产确权后方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非岳阳市城区范围内的、原商业贷款银行未与管理中心签订《岳阳市城区个人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办理合作协议》的,不能按本办法办理,仍按之前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其他未尽事项,以《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准。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