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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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级

及其

1

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2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3

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普货运输、专用运输、大件运输和网络货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26年1月3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5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1.市交通运输部门

2.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6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

7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

8

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行政法规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1.公安部门2.市交通运输部门3.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