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具体承办科室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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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科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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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