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事项类别 |
审核依据 |
1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16〕33号)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耗量1000-5000吨标准煤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3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4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审查办法》(湘政办法〔2016〕85号) |
5 |
制定和调整省级《定价目录》中已列入听证目录的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
6 |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1.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罚款2万元以上的处罚;2.取消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年以上;3.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7 |
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作出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
8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9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0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2 |
对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3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企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14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15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以及限期改正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16 |
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保护活动违法行为处罚:1、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的处罚;2、对管道企业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3、对管道施工单位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7 |
电力生产活动违法行为处罚:1、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的处罚;2、对单位作出2000元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本目录清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