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
序号 |
管理分类 |
违法行为名称(案由) |
1 |
通航管理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 |
2 |
通航管理 |
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3 |
通航管理 |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
4 |
通航管理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5 |
通航管理 |
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
6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7 |
通航管理 |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 |
8 |
通航管理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
9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 |
10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保持安全航速 |
11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
12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13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14 |
通航管理 |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15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
16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17 |
通航管理 |
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
18 |
通航管理 |
船舶抢越他船船艏 |
19 |
通航管理 |
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
20 |
通航管理 |
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21 |
通航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
22 |
通航管理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
23 |
通航管理 |
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
24 |
通航管理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
25 |
通航管理 |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
26 |
通航管理 |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27 |
通航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28 |
通航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
29 |
通航管理 |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30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31 |
通航管理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
32 |
通航管理 |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33 |
通航管理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34 |
通航管理 |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 |
35 |
海上搜救 |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36 |
海上搜救 |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37 |
海上搜救 |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38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
39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40 |
船舶管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41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42 |
船舶管理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43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
44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45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46 |
船舶管理 |
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
47 |
船舶管理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 |
48 |
船舶管理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 |
49 |
船舶管理 |
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50 |
船舶管理 |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51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
52 |
船舶管理 |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
53 |
船舶管理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54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 |
55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非无害通过的 |
56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而未报告的 |
57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58 |
船舶管理 |
外国籍船舶因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59 |
船舶管理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60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61 |
船舶管理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62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63 |
船舶管理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
64 |
船舶管理 |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前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65 |
船舶管理 |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
66 |
危防管理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 |
67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
68 |
危防管理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69 |
危防管理 |
船舶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70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
71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
72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73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
74 |
危防管理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容器投入使用的 |
75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
76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
77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
78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79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 |
80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81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82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83 |
危防管理 |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84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
85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86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87 |
危防管理 |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 |
88 |
危防管理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
89 |
危防管理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
90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
91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
92 |
危防管理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
93 |
危防管理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
94 |
危防管理 |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
95 |
危防管理 |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
96 |
危防管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97 |
危防管理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
98 |
危防管理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99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100 |
危防管理 |
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101 |
危防管理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
102 |
船员管理 |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 |
103 |
船员管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
104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105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06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107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
108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
109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110 |
航标管理 |
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
111 |
航标管理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112 |
航标管理 |
船舶违反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 |
113 |
航标管理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 |
(二)常见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三)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配备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按责令改正的期限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未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 未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 未按期改正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
|||
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养殖、种植、捕捞或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对船舶通航产生实际影响 2.短暂从事养殖、种植、捕捞或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1.养殖、种植、捕捞或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对船舶通航造成重大影响的; 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未造成影响的。 |
4000-6000元 |
|||
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干扰搜寻救助的 |
6000元-1万 |
||||
1.经海事机构责令改正,仍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继续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3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 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 |
案由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准确输入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4000-6000元 |
|||
冒用、伪造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6000元-1万 |
||||
1.经海事机构责令改正,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3万元 |
||||
情节严重 |
影响海上搜救(非人命救助和污染事故)的身份识别,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 |
3-5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1.影响海上搜救(涉及人命救助和污染事故)的身份识别,干扰搜寻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 |
案由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无线电台(站)注销或者拆除后,未及时将相关无线电设备(信息)移除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等技术特性不符合有关规定 |
4000-6000元 |
|||
误发射遇险、报警、紧急或安全通信,未及时发现并解除 |
6000元-1万 |
||||
1.未及时确认并转发遇险信息; 2.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3.未按照电台执照记载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实船配备设备与证照不一致,擅自变更无线电设备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的); |
8000元-2万元 |
||||
1.经海事机构责令改正,仍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 2.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或者将非公众性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者利用;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万元 |
||||
情节严重 |
1.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未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2-3个月 |
案由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000-3000元 |
一般 |
1.船舶在申请引航中弄虚作假的; |
10-20万元 |
3000-5000元 |
|||
2.除本案由一般情节3.规定的船舶外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未申请引航的; |
20-30万元 |
3000-5000元 |
||||
3.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超大型油轮、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或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邮轮未申请引航;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0-50万元 |
8000元-1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
案由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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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引航机构 |
|||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5万元 |
一般 |
引航机构未及时派遣引航员 |
5-8万元 |
|||
引航机构未按照船舶情况派遣相应资质引航员 |
8-10万元 |
||||
引航机构接到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派遣引航员 |
10-15万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5-20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案由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引领船舶的人员 |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元-1万元 |
一般 |
引航员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
1-2万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2-2.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3万元 |
案由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未加强瞭望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未加强瞭望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保持安全航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20%以内的行为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 客船、危险品船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2.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未遵守特殊航行规则,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不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客船、危险品船、搁浅船舶不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未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未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舶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的(当事人首次);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内河船从事海上运输的(当事人非首次); 2.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但影响海事现场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抢越他船船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抢越他船船首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抢越他船船首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1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船舶超过桥梁通航水深、通航宽度、通航水位、净空高度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过桥梁通航水深、通航宽度、通航水位、净空高度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险情或不良影响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 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上碍航、阻航事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开航后才报告,未造成事故、险情的或不良影响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始终没有报告的; 2.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对通航水域造成4小时以上碍航、阻航事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八)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九)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一般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客船、危险品船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 2.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客船、危险品船的安全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客船、危险品船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2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2.施工作业工期3小时以内的; 3.已申请,且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许可条件。 |
3-4万元 |
3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一般 |
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超过10天的 |
4-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6000元-1.2万元 |
|||
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满1个月的 |
8-15万元 |
1.5-3万元 |
1.2-3万元 |
||||
1.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1个月以上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15-2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
1.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小事故或者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2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4万元 |
3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一般 |
1.超出每日的许可作业时间; 2.未落实许可要求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措施; 3.其他未按照许可要求的情形。 |
4-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6000元-1.2万元 |
|||
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范围 |
8-15万元 |
1.5-3万元 |
1.2-3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0个月。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20-3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2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1.5万元 |
2000-6000元 |
2000-4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或不良影响的 |
1.5-2万元 |
6000-8000元 |
4000-6000元 |
||||
1.造成碍航、阻航事件持续4小时以下的; 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2.5万元 |
8000元-1万元 |
6000-8000元 |
|||||
1.造成碍航、阻航事件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的; 2.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2-3万元 |
1-2万元 |
8000元-2万元 |
案由3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设置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3-4万元 |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4-4.5万元 |
||||
未在责令改正或者催告期限内设置警示标志 |
4.5-5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0-15万元 |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15-20万元 |
案由3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4万元 |
一般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4-6万元 |
|||
存在瞒报、谎报的情形 |
6-8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15万元 |
||||
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15-20万元 |
案由3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逾期完成打捞清除 |
3-4万元 |
|||
逾期未完成需代履行的 |
4-6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15万元 |
||||
逾期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0-15万元 |
||||
逾期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15-20万元 |
案由3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申请人 |
|||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元以下,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一般 |
变更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时间或者改换区域未重新申请 |
500-1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00-2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造成险情的 |
1500-2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造成事故的 |
2000元,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活动 |
||||
注: 若因该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案由3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 |
【对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 |
1.《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4000元 |
2000-3000元 |
1000-2000元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 |
4000-5000元 |
3000-6000元 |
2000-5000元 |
|||
1. 造成一般海上交通事故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6000元 |
6000-1万元 |
5000-1万元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海上交通事故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6000-1万元 |
6000-1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24个月 |
5000-1万元,并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24个月 |
|||
造成重大等级以上海上交通事故 |
1万元 |
7000元-1万元,并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6000元-1万元,并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案由3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2000元-4000元,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一般 |
发生险情未报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5000-1万元 |
5000-8000元,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4000-5000元,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发生小事故未报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1-1.5万元 |
8000元-1万元,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5000-8000元,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
1.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未报告,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万元 |
1-2万元,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8000元-2万元,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
情节严重 |
1. 造成事故损失或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1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
注:如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存在事实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的原则处理。 |
案由3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15万元 |
5000元-1.2万,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5000-8000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一般 |
发生小事故后逃逸 |
15-20万元 |
1.2-2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8000元-1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发生一般事故后逃逸 |
20-40万元 |
2-4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1-3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1. 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或者有人员落水、人员伤亡、船舶溢油后逃逸 2. 造成事故损失或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4-5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3-5万元,吊销适任证书,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案由3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5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8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8个月 |
一般 |
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5-8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7个月至10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7个月至10个月 |
|||
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 |
6-1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至12个月 |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10-2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0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20-3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3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3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4万元 |
3000-5000元 |
3000-4000元 |
一般 |
1.持有过期的证书一本且时间不超过6个月; 2.未持有有效的文书两本以内。 |
4-5万元 |
5000元-1万 |
4000-6000元 |
|||
1.未持有有效的证书一本; 2.未持有有效文书三本以上。 |
5-10万元 |
1-1.5万 |
6000元-1万 |
||||
1.未持有有效的证书两本以上;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15万元 |
1.5-3万元 |
1-3万 |
||||
情节严重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5-20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24个月 |
|||
1. 造成一般事故 2.持有涂改、伪造、变造证书、文书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25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至30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24个月至30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 |
25-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可以依法没收船舶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3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4万元 |
2000-4000元 |
2000-3000元 |
一般 |
普通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4-8万元 |
4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
航行安全、救生消防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6-10万元 |
6000元-1万 |
5000元-1万 |
||||
1. 船舶、设施存在重大改建的; 2. 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 1、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2、船舶劳工条件与海事劳工证书不符的,吊销海事劳工证书。 |
案由4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4-6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一般 |
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 |
6-8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
以贿赂手段,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 |
8-10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多个相关证书、文书; 2.发生小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15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40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 |
案由4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3000元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 |
3000-5000元 |
|||
未按照规定保存 |
5000-7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7000元-1万元 |
案由4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船员 |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2000-4000元 |
|||
1.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000元-1万元,并扣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6000元-1万元,并扣证12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
案由4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1、船舶未按照正确的位置和方式悬挂国旗,或悬挂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国旗; 2、船舶未悬挂国旗的。 |
3-8万元 |
4000-8000元 |
3000-7000元 |
|||
船舶未悬挂国旗且船上未准备符合要求的国旗的。 |
5-10万元 |
8000元-1万 |
7000元-1万 |
||||
1.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悬挂影响国家安全的旗帜;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
案由4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1. 船舶标明的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被遮挡; 2. 船舶的标明的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不符合规范要求; 3. 载重线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载重线标志未减少核定干舷的。 |
3-8万元 |
4000-8000元 |
3000-7000元 |
|||
船舶未标明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5-10万元 |
8000元-1万 |
7000元-1万 |
||||
1.船舶故意改动载重线标志;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标识假的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
案由4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4万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所缺船员均为普通船员的; |
4-6万元 |
5000-7000元 |
4000-6000元 |
|||
1.缺船长以外的高级船员2名以下;2.配备人员未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 |
5-8万元 |
7000-9000元 |
6000-8000元 |
||||
缺船长以外的高级船员超过2名 |
8-15万元 |
9000元-1万 |
8000元-1万 |
||||
1.缺船长; 2.未配备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的; 3.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1-2万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一般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 1.船舶未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判断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2.所配船员不符合船舶、航区、等级、职务等要求的,没有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对责任船员的处罚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处罚。 3.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吊销DOC、SMC。 |
案由4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元-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元-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3-4万元 |
9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7个月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指使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4-6万元 |
7000元-9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
5-8万元 |
5000元-7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 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4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擅自读取航行数据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影响海事进行现场监管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发生事故后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航行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信息,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4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1.客船超过核定载客数额幅度30%以内载运旅客,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2.货船超过核定干舷幅度30%以内载运货物,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3.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种类(非危险货物)。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1.客船超过核定载客数额幅度超过30%载运旅客,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2.货船超过核定干舷幅度超过30%以外载运货物,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3.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货种类(危险货物)。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4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人员 |
|||
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载运危险货物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泄露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载运危险货物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泄露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发生危险货物泄露,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发生危险货物泄露,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2.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2000-5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2000-4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非危险货物的 |
3-4万元 |
5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5个月 |
4000元-6000、并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 |
4-5万元 |
8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6个月 |
6000元-1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4个月至5个月 |
||||
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1-2万元、并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20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人员 |
|||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已经提交申请尚未审批的 |
5000-8000元 |
5000-8000元 |
4000-6000元 |
|||
未提交申请的 |
8000元-1万元 |
8000元-1万元 |
6000元-1万元 |
||||
1.经警告、劝阻后仍强行进出的;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1-2万元 |
1-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3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5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人员 |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500-1500元 |
500-1000元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5000元-1万元 |
1500-3000元 |
1000-2000元 |
|||
1.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3万元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 |
案由5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未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已经提交申请尚未审批的 |
10-15万元 |
1.5-2万元 |
|||
未提交申请的 |
15-20万元 |
2-2.5万元 |
||||
特殊船舶未提交申请的 |
20-25万元 |
2.5-3万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50万元 |
2.5-3万元 |
||||
注:“特殊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船舶: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
案由5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非无害通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一般船舶非无害通过的 |
10-20万元 |
1.5-2万元 |
|||
特殊船舶非无害通过的 |
20-30万元 |
2-2.5万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0-50万元 |
2.5-3万元 |
||||
注:“特殊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船舶: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
案由5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而未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10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1.报告信息不完整,迟报的。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后续报告的。 |
10-15万元 |
1.5-2万元 |
|||
一般外国籍船舶未报告的。 |
15-20万元 |
2-2.5万元 |
||||
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外国籍船舶未报告的。 |
20-25万元 |
2.5-3万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50万元 |
2.5-3万元 |
案由5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或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8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未持有有关证书 |
8-10万元 |
1.5-1.8万元 |
|||
未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
10-12万元 |
1.8-2万元 |
||||
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2-15万元 |
2-3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50万元 |
2-3万元 |
||||
造成险情的 |
20-50万元 |
2.2-3万元 |
||||
造成事故的 |
30-50万元 |
2.5-3万元 |
案由5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外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
外国籍船舶因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8万元 |
1-1.5万元 |
一般 |
未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 |
8-10万元 |
1.5-1.8万元 |
|||
紧急情况解除后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0-12万元 |
1.8-2万元 |
||||
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
12-15万元 |
2-3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50万元 |
2-3万元 |
||||
造成险情的; |
20-50万元 |
2.2-3万元 |
||||
造成事故的。 |
30-50万元 |
2.5-3万元 |
案由5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个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8000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一般 |
1.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2.隐瞒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000元-1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1.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2.伪造、捏造相关事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1.2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至15个月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2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15个月至24个月 |
||||
1.阻碍、拒绝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2.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
1.5-2万元 |
吊销适任证书 |
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100-500元 |
一般 |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3个以下的 |
2000-5000元 |
500-800元 |
|||
未按规定纠正缺陷超过3个的 |
以5000元为基准(3个缺陷),每增加一个缺陷,加罚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800-1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万元 |
800-1000元 |
||||
情节严重 |
因未按规定纠正的缺陷导致小事故或险情的 |
1-2万元 |
1000-2000元 |
|||
1.船舶存在应当复查的缺陷未按规定纠正的; 2.因未按规定纠正的缺陷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3万元 |
2000-3000元 |
||||
注: “船舶存在应当复查的缺陷未按规定纠正”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 |
案由6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4000元 |
100-500元 |
一般 |
未复查项目1个的 |
4000-8000元 |
500-1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000元-1万元 |
800-1000元 |
||||
情节严重 |
1.未复查项目2个以上的; 2.因未申请复查的缺陷导致小事故或险情的。 |
1-2万元 |
1000-2000元 |
|||
1.未复查项目3个以上的; 2.因未申请复查的缺陷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3万元 |
2000-3000元 |
||||
注: 1、当事人存在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未纠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处罚。 |
案由6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 |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2000-3000元 |
|||
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 |
3000-4000元 |
||||
未开展自查导致险情的 |
4000-5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万元 |
案由6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500GT及以下 |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 |
10001GT及以上 |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 |
1.《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相应款项、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400元 |
1000-2000元 |
5000元-1万 |
|
一般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400-600元 |
2000-3000元 |
1-1.5万元 |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00-1000元 |
3000-5000元 |
1.5-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1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4000-5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案由6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前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9000元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和货物信息的等情况的在2次以内的 |
9000元-1.3万元 |
|||
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和货物信息的等情况超过2次的,或者涉案货物超过1万吨的 |
1.3-1.7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万元 |
案由6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
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1.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1.2万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1.2-1.5 |
|||
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但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1.5-2 |
||||
1. 发生小事故或险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3 |
||||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5-3万元 |
案由6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8000元 |
5000元-7000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 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7000元-1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以上; 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1.5-2万元 |
1-1.5万元 |
||||
涉及集装箱数11TEU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 |
10-15万元 |
2-2.5万元 |
1.5-2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2.5-5万元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2.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3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1.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船舶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8000元 |
5000元-7000元 |
一般 |
过驳的散装货物不足1000吨的 |
6-8万元 |
8000元-1.5万元 |
7000元-1万元 |
|||
过驳的散装货物1000~10000吨 |
8-10万元 |
1.5-2万元 |
1-1.5万元 |
||||
过驳的散装货物超过10000吨的 |
10-15万元 |
2-2.5万元 |
1.5-2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2.5-5万元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1.涉及品种属于持久性油类、闪点低于60℃的散装液体、剧毒品; 2.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3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1.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2.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1万元 |
5000元-1万元 |
一般 |
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6-15万元 |
1-3万元 |
8000元-2万元 |
|||
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30万元 |
3-5万元 |
2-5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
30-4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在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
1.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5-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或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10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6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船舶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5000元-1万元 |
5000元-1万元 |
一般 |
所装卸或过驳的货物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事故的; |
6-15万元 |
1-3万元 |
1-2.5万元 |
|||
所装卸或过驳的货物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且未发生事故的; |
8-20万元 |
3-5万元 |
2.5-5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30万元 |
3-5万元 |
2.5-5万元 |
||||
情节严重 |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
30-4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
|||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50万元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
案由7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托运人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 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以上; 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2.涉及集装箱数11TEU及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的; 3.发生险情的; |
10-2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
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20-30万元 |
案由7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托运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 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以上; 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2.涉及集装箱数11TEU及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的; 3.发生险情的; |
10-2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
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20-30万元 |
案由7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 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及以上; 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2.涉及集装箱数11TEU及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的; 3.发生险情的; |
10-2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
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20-30万元 |
案由7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托运人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一般 |
1.涉及品种1个; 2.涉及集装箱数1~5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不足500吨的。 |
6-8万元 |
|||
1.涉及品种2个及以上; 2.涉及集装箱数6~10TEU的,或涉及散装货物500~1000吨。 |
8-10万元 |
||||
1.涉及品种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2.涉及集装箱数11TEU及以上的,或涉及散装货物超过1000吨的; 3.发生险情的; |
10-2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30万元 |
||||
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20-30万元 |
案由7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无违法所得,且按要求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 |
拒不改正 |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容器投入使用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12万元 |
除按前述标准罚款外,没收违法所得 |
除按前述标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
12-14万元 |
|||||
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 |
14-15万元 |
||||||
1.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1000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0万元 |
案由7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警告或处2万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警告或者处1000-2000元 |
一般 |
1.船舶1次污染物处置情况未记录,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无法判定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次数但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船舶正常营运),同时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3.污染物处置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不足3次),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4000元 |
|||
1.船舶多次污染物处置情况未记录,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无法判定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次数但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持续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船舶正常营运),同时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处置记录错误或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4000元-1万元 |
||||
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且船舶不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同时因证据灭失亦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
1-2万元 |
||||
1.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案由7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未按规定留存船舶垃圾处置记录的 |
3-4万元 |
|||
未按规定留存油类、有毒有害物质记录等除船舶垃圾处置记录之外的其他处置记录的 |
4-5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7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1.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差异较大的; |
3-4万元 |
|||
2.船舶运行过程中长期未记录产生的污染物数量。 |
4-6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10万元 |
案由7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2万元 |
一般 |
仅1次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
2-3万元 |
|||
2次以上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
3-5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
在5万元的基数上加上“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案由7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3000元 |
一般 |
1.仅1份污染物接收单证未保存的,但有证据表明将污染物交由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 |
3000-4000元 |
|||
2.多份污染物接收单证未保存的,但有证据表明将污染物交由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 |
4000-5000元 |
||||
3.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且无证据表明将污染物交由接收单位进行接收的。 |
5000-6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000元-1万元 |
案由8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3000元 |
一般 |
仅1个月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未报备的; |
3000-5000元 |
|||
超过1个月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未报备的。 |
5000元-1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案由8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垃圾 |
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 |
|||||||
塑料、有害海洋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 |
食品废弃物 |
其他垃圾 |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4万元 |
3-3.5万元 |
3-4万元 |
3-4万元 |
一般 |
1.排放量0.05T(或M3)及以下; |
4-5万元 |
3.5-4万元 |
4-4.5万元 |
4-6万元 |
|||
2.排放量0.05T(或M3)以上0.1T(或M3)及以下; |
5-6万元 |
4-5万元 |
4.5-5.5万元 |
6-8万元 |
||||
3.排放量0.1T(或M3)以上0.5T(或M3)及以下; |
6-7万元 |
5-6万元 |
5.5-6.5万元 |
8-10万元 |
||||
4.排放量0.5T(或M3)以上1T(或M3)及以下; |
7-10万元 |
6-7万元 |
6.5-9万元 |
10-15万元 |
||||
5.排放量1T(或M3)以上2T (或M3)及以下。 |
10-15万元 |
7-10万元 |
9-10万元 |
15-16万元 |
||||
1.排放量2T(或M3)以上;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0万元 |
10-18万元 |
10-20万元 |
16-20万元 |
||||
注: 1、对污染物中含有大量水分的含水混合物(如洗舱水、舱底水等含水混合物),裁量时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按含水混合物排放量除以100计算。 2、排放污染物属于液态混合物的,按“M3”计,属于固态物质的,按“T”计。 |
案由8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2.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1.排放量0.05T(或M3)及以下; 2.排放方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
3-4万元 |
|||
排放量0.05T(或M3)以上0.1T(或M3)及以下 |
4-5万元 |
||||
排放量0.1T(或M3)以上0.5T(或M3)及以下 |
5-6万元 |
||||
排放量0.5T(或M3)以上1T(或M3)及以下 |
6-7万元 |
||||
排放量1T(或M3)以上2T (或M3)及以下 |
7-8万元 |
||||
1.排放量2T(或M3)以上;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10万元 |
||||
注: 1、对污染物中含有大量水分的含水混合物(如洗舱水、舱底水等含水混合物),裁量时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按含水混合物排放量除以100计算。 2、排放污染物属于液态混合物的,按“M3”计,属于固态物质的,按“T”计。 |
案由8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一般 |
不存在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 |
1次未报告且作业或排放不涉及污染物的; |
1000-5000元 |
|||
2次未报告,或排放涉及污染物,但未造成污染的。 |
5000元-1万元 |
||||
1.3次及以上未报告; 2.造成污染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 |
案由8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3000元 |
一般 |
仅1份燃油供受单证未如实填写的 |
3000-4000元 |
|||
2份及以上燃油供受单证未如实填写的 |
在4000元的基础上,每多一份未如实填写的单证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000元-1万元 |
案由8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 |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4000元 |
一般 |
仅1次供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提供的; |
4000-6000元 |
|||
2次及以上供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提供的; |
在6000元的基础上,每多一次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000元-1万元 |
案由8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4000元 |
一般 |
仅1次供受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保存的 |
4000-6000元 |
|||
2次及以上供受油作业的单证和(或)燃油样品未保存的 |
在6000元的基础上,每多一次罚款增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000元-1万元 |
案由8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15万元 |
一般 |
结构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未导致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15-20万元 |
|||
因结构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20-25万元 |
||||
1.因结构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等级船舶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30万元 |
案由8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不及时报告,未对后续污染物处置产生不良影响且未导致污染事故的。 |
3-4万元 |
|||
因未及时报告,对后续污染物处置产生不良影响的; |
4-5万元 |
||||
1.因未及时报告,对后续污染物处置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8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 |
|||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一般 |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4万元 |
|||
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
4-5万元 |
||||
1、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9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6万元 |
1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3个月 |
一般 |
迟报、漏报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6-8万元 |
1-2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4个月 |
|||
迟报、漏报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10万元 |
2-3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5个月 |
||||
迟报、漏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0-12万元 |
3-4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6个月 |
||||
1、迟报、漏报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 2、迟报、漏报污染事故,造成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25万元 |
4-5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扣证6个月 |
||||
注:如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存在事实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原则处理。 |
案由9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5-30万元 |
5-6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一般 |
瞒报、谎报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0-35万元 |
6-7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
瞒报、谎报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5-40万元 |
7-8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
瞒报、谎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40-45万元 |
8-9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
1、瞒报、谎报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 2、瞒报、谎报污染事故,造成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不良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5-50万元 |
9-10万元,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
案由9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或者使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消油剂使用单位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消油剂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2万元 |
一般 |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不足0.5吨的 |
2-3万元 |
|||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0.5吨以上2吨及以下的 |
3-4万元 |
||||
1.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消油剂超过2吨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5万元 |
案由9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 |
【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3万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1个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1个月 |
一般 |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未导致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3-4万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2个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1个月 |
|||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未导致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4-5万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2个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1个月 |
||||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未导致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
5-6万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2个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5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2个月 |
||||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6-7万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3个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万元,属于船员的,扣证3个月 |
||||
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污染后果进一步扩大果的 |
7-1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10万元 |
案由9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 |
|||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2万元 |
一般 |
不足600总吨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2-3万元 |
|||
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
600总吨及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3-4万元 |
||||
进出港口的超过2万总吨不足3万总吨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
1. 超过2000总吨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2.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3. 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5万元 |
案由9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污染清除作业单位 |
|||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2万元 |
一般 |
擅自与以下船舶签订协议并作业的:不足600总吨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
2-3万元 |
|||
擅自与以下船舶签订协议并作业的: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超过2万总吨不足3万总吨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
3-4万元 |
||||
1.擅自与以下船舶签订协议并作业的:超过2000总吨及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2.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进行污染物清除作业导致污染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清除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5万元 |
案由9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1万元 |
一般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3万元 |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3-4万元 |
||||
1.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4-5万元 |
||||
拒不改正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5-10万元 |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15万元 |
||||
1.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25万元 |
案由9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1万元 |
一般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1.5万元 |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5-2万元 |
||||
1.虽及时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万元 |
||||
拒不改正 |
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5-10万元 |
|||
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额度低于油污赔偿限额,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15万元 |
||||
1.已造成不良后果且拒不改正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25万元 |
案由9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较少,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3万元 |
一般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2倍及以下;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2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 |
3-5万元 |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 |
5-7万元 |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10倍及以上15倍以下的 |
7-9万元 |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10倍及以上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的15倍及以上的 |
9-1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9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警告 |
一般 |
未配备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未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
2-4万元 |
|||
未配备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发生险情的 |
4-6万元 |
||||
未配备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发生一般以下污染事故的 |
6-8万元 |
||||
未配备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
8-10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10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一般 |
不具有严重情节的 |
警告 |
情节严重 |
海船单个航次或内河船一个报告周期,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1000-5000元 |
|||
海船多个航次或内河船多个报告周期,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5000元-1万元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 |
案由10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所有人或经营人 |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3万元 |
一般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未造成事故或者险情的 |
3-5万元 |
|||
1、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造成小事故或者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7万元 |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等较严重后果的 |
7-10万元 |
案由10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2万元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持有有效船员健康证明的 |
2-4万元 |
4000元-6000 |
|||
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线)、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的范围,或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健康证明限定的范围 |
3-5万元 |
5000-8000 |
||||
在特殊类型船舶上工作无特殊船舶培训合格证的 |
4-6万元 |
7000-1万元 |
||||
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的(船长除外) |
5-10万元 |
1-2万元 |
||||
1.在特殊类型船舶上工作无适任证书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6-10万元 |
2-3万元 |
||||
情节严重 |
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10-15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的; 2.船长未持有适任证书的; 3.持伪造、变造(他人)、转让、买卖或者租借证书、证明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5-25万元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 |
||||
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
25-30万元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 1.对持伪造、变造的船员适任证书的违法情形,除处以罚款外,并收缴相关证书。 2.特殊类型船舶指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 3.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4.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罚裁量时应考虑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人数,原则上每增加1人在所在档幅度的下限基础上增加1万。 |
案由10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人员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1万,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 |
一般 |
以欺骗手段取得普通船舶适任证书2本以内 |
1-1.5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 |
|||
以贿赂手段取得普通船舶适任证书的2本以内 |
1.5-2.5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 |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超过2个项目的; 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5-3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5万元,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 |
案由104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对象】船长 |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2500元 |
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2500-3500元 |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35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1.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5-2万元,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案由105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持证人 |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 |
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00元 |
案由106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5000元 |
一般 |
未如实记载的 |
5000元,每增加1名船员,加罚1000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为非本船船员记载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案由107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 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00-2000元 |
1000-2000元 |
一般 |
靠泊期间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
2000-6000元 |
2000-6000元 |
|||
锚泊期间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
4000-8000元 |
4000-8000元 |
||||
航行期间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
6000-1万元 |
6000-1万元 |
||||
1.在警戒区、分道通航水域; 2.在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8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8个月 |
||||
1. 全船无人保持安全值班; 2. 造成险情或一般等级事故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特殊类型船舶指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 |
案由108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对象】责任船员 |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意识处于清醒状态。) |
1000-2000元 |
1000-2000元 |
一般 |
靠泊期间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致使意识不清 |
2000-6000元 |
2000-6000元 |
|||
锚泊期间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致使意识不清 |
4000-8000元 |
4000-8000元 |
||||
航行期间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致使意识不清 |
6000-1万元 |
6000-1万元 |
||||
1.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致使意识丧失; 2.在警戒区、分道通航水域; 3.在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8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8个月 |
||||
1.造成险情或一般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12个月 |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9-12个月 |
||||
情节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注:特殊类型船舶指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等。 |
案由109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单位 |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或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8000元 |
一般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8000元-1万元 |
|||
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1-1.5万元 |
||||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内容备案的; |
1.5-2万元 |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案由110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
|||
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轻微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2.短暂妨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工作效能,未造成影响的 3.不具有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1.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2.妨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工作效能,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111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不影响船舶通航 2.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不影响船舶通航 3.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对航标进行有效巡查和维护保养,未能保证航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不影响船舶通航。 1. 4.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不影响船舶通航。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1.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影响船舶通航; 2.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影响船舶通航; 3.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对航标进行有效巡查和维护保养,未能保证航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影响船舶通航; 4.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位置偏差较大,严重影响船舶通航; 5.造成小事故的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严重影响船舶通航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案由112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
|||
船舶违反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触碰航标,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未造成影响; |
1000元-1万元 |
一般 |
1.触碰航标,影响其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2万元 |
案由113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设置的专用航标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且按责令改正的期限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情节严重 |
1.未设置专用航标, 2.造成小事故或险情的。 |
3-5万元 |
|||
1.造成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2.未按期改正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
序号 |
管理分类 |
违法行为名称(案由) |
1 |
通航管理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2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3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4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5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6 |
通航管理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7 |
通航管理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8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9 |
通航管理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10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1 |
通航管理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12 |
通航管理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13 |
通航管理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14 |
通航管理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5 |
通航管理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6 |
通航管理 |
在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7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8 |
通航管理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19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20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21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22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23 |
通航管理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
24 |
通航管理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25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26 |
通航管理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27 |
通航管理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28 |
通航管理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29 |
通航管理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30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31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32 |
通航管理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33 |
通航管理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34 |
通航管理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35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36 |
通航管理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37 |
通航管理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38 |
通航管理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
39 |
通航管理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40 |
通航管理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41 |
通航管理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42 |
通航管理 |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
43 |
通航管理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
44 |
通航管理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45 |
通航管理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46 |
通航管理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
47 |
船舶管理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48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49 |
船舶管理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50 |
船舶管理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51 |
船舶管理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
52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53 |
船舶管理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54 |
船舶管理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55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
56 |
船舶管理 |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
57 |
船舶管理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58 |
船舶管理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59 |
船舶管理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60 |
船舶管理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61 |
船舶管理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62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63 |
船舶管理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64 |
船舶管理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65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66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67 |
船舶管理 |
未按要求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 |
68 |
船舶管理 |
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 |
69 |
船员管理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70 |
船员管理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71 |
船员管理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72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73 |
船员管理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74 |
船员管理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75 |
船员管理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76 |
船员管理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77 |
船员管理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78 |
船员管理 |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79 |
船员管理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80 |
船员管理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81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82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83 |
船员管理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84 |
船员管理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85 |
船员管理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86 |
危防管理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87 |
危防管理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88 |
危防管理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89 |
危防管理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90 |
危防管理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91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92 |
危防管理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93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94 |
危防管理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95 |
危防管理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96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97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98 |
危防管理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
99 |
危防管理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00 |
危防管理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
101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 |
102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
(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七、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格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三)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1.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2.在无限速规定水域,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但未造成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4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1.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的; 2.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6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7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船舶报告船位、船舶动态义务的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未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 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8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的: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未按规定拖带。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1.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拖带,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规拖带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拖带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 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9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10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条; 3.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
11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
12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13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14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或船舶和浮动设施经营人、所有人 |
||||
15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
16 |
在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造成小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
17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
||||
18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1至2项不符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3项及以上不符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1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导致碍航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20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21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直接责任人员 |
船员 |
||||
22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5个月以下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
一般事故 |
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别重大事故 |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 |
次要责任者 |
相当责任者 |
||||||
23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9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12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个月 |
18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2个月 |
24个月 |
一般 |
无从轻处罚情节的。 |
10-12个月 |
7-9个月 |
9个月 |
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6个月 |
12个月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8-24个月 |
18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24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的: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5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6 |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7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8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七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29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八条;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0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1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2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1.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33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三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34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1.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1.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定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者4小时以下碍航、阻航事件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情节 严重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4小时及以上碍航、阻航事件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35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未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或者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聘请非引航员登船引航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未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或者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聘请非引航员登船引航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1.没有引航员开航的; 2.引航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36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37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4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及以下 |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38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试航、试车,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39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0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1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2 |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悬挂彩灯,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船舶悬挂彩灯,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船舶悬挂彩灯,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3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4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5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对象】施工作业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
46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一般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9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1.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47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3.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4.缺船长和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5000元及以上7000元及以下; 5.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缺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3.缺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4.缺船长和1名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6000元及以上8000元及以下; 5.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所缺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均为水手或者机工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缺1-2名,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2.缺3名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1.缺 1-2名,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2.缺3名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缺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等2名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2. 缺1名高级船员: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3. 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4. 缺船长(驾驶员)和1名高级船员3.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3.缺1名高级船员: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4.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3.缺船长和1名高级船员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1. 缺1名高级船员: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2. 缺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3.缺船长和1名高级船员4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
1.缺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包括未持合格职务证书船员); 2.发生事故的。 |
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48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但实际配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已失效,未按规定办理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未取得《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持有通过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
2.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49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3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1.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1.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50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3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
/ |
|||||
1.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1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0元 |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6000元 |
7000元 |
8000元 |
|||||
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认定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所有人 |
【对象】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2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6000以下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 严重 |
1.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及以下罚款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3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或轮机部未留足值班人员。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和轮机部均未留足值班人员。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1.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2.船舶停泊期间无人值班。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处罚基准 |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 |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 |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
||||||
54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2500元及以上3500元以下 |
1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
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 |
3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 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55 |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
|||||
情节严重 |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对象】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
56 |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元及以上400元以下 |
|
一般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的。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
|||||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以上未申请复查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
||||||
情节 严重 |
1.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 |
1000元及以上至3000元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57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未发生事故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未发生事故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58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发生事故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发生事故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59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 超核定箱数10%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 超核定箱数10%及以上2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3.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30%以下: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 超核定箱数1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超核定箱数10%及以上20%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30%以下: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超核定箱数20%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60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1.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2.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及以上2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30%以下: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1.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10%及以上20%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3.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30%以下: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超核定的车辆数量20%及以上。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承担。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责任船员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61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且未发生事故的: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62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错误的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错误的或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2000元及以上5000以下 |
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
|||||||
情节 严重 |
1.标识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63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系固,未造成事故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64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65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4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等配备救生设施的。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
/ |
||||||
1.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且未按规定及时纠正的; 2.客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导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伤亡人数扩大的。 |
4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及以下 |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66 |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单航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2航次及以上。 |
3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1万元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 托运人 |
|||||
67 |
未按要求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 |
未按要求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 |
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
|||||
因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0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因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 承运人 |
|||||
68 |
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 |
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
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
|||||
因载运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0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因载运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 直接责任人员 |
【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 条款 |
处罚 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69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6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2.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3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6万元及以上2.2万元以下; 4.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2.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5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4.船长、高级船员等2名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8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1.1-2名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3名及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1. 1-2名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2.3名及以上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5000元及以下8000元以下。 |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未发生事故的。 |
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8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9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8000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7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9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发生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1.2万元及以上及以下2万元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70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元以下 |
一般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专业培训合格证和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一种及以上,且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一种及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且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71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 |
一般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1500元 |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
4000元 |
|||||
情节严重 |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或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扣证6个月及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证书。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72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2500-3500元。 |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35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情节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5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对象】船员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73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实施。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第三十二条实施。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
74 |
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一般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少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未造成事故的。 |
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且少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
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
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造成事故的。 |
小事故,6万元;一般事故,7万元;较大事故,8万元;重大事故,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5万元。 |
|||||
其它严重情节的。 |
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75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 |
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5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000元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6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5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认定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77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本船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1.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2.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同时本船或他船发生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 |
【对象】聘用单位 |
【对象】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 条款 |
处罚 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78 |
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1.3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上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1.8万元及以上2.5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000元及以上2万元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3.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上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且未发生事故的: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1.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4.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下8000元以下 |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船长(驾驶员)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1.1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8万元及以上9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下1.2 万元以下 |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7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 |
8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 |
9万元及以上至15万元 |
1.2万元及以上至2万元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7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员 |
||||
80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现场检查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1.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对象】船员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81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82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二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三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7000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9000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
情节严重 |
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1.2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因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事故的。 |
1.3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
83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2.《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责任船员 |
||||
84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2.《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一般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
较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
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长 |
||||
85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2000元 |
一般 |
未如实记载的 |
5000元,每增加1名船员,加罚1000元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1-2万元 |
|||||
情节严重 |
1.为非本船船员记载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86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0万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11万元以下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未发生事故的: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未发生事故的: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或者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及以内的。 |
11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11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11万元及以上12万元以下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以上至3个月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 |
12万元及以上13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 |
13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4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入使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
14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17万元以下 |
|||||||
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16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17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87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未发生事故的: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6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
发生一般以下水上等级事故但未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不良后果的。 |
7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造成一般及以上水上等级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88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万元 |
||||||||
一般 |
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5×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5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5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指标 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
指标 含义 |
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 |
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涉及品 种数量 |
涉及箱数 |
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托运人 |
||||||||||||
89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的。 |
10万元 |
||||||||
一般 |
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10×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N8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10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10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N8 |
||||||
指标含义 |
瞒报货物是否属于列明物质 |
是否发生破损、泄漏 |
瞒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瞒报涉及品种数量 |
瞒报涉及箱数 |
同一托运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货物属于未列明物质指数为0;货物为列明物质指数为1。 |
未发生指数为0;发生少量泄漏、破损等情况指数为2;严重泄漏、破损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
90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 |
|||||||
一般 |
1.可以根据下表公式处理:处罚金额(万元)=2×KN K(系数)=1.09 N(指数值)=N1+N2+N3+N4+N5+N6+N7 2.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以下方式计算所得处罚金额如非整数,应取整,整数取到千位。(例如计算所得处罚金额为24400元,则最终处罚金额为2500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指标名称 |
N1 |
N2 |
N3 |
N4 |
N5 |
N6 |
N7 |
||||||
指标含义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情节 |
未申报品种是否属于高危险性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剧毒品、5类危险品或者4类应温控物质 |
未申报涉及品种数量 |
未申报涉及箱数 |
同一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连续发生违章次数 |
调查时是否配合 |
是否引起船舶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污染等事故。 |
||||||
指数值 |
不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0;存在故意情节指数为1;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危险货物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指数为0;涉及上述危险货物中任何一种指数为4。 |
仅涉及一个品种指数为0;每增加一个品种指数加1。 |
涉及集装箱箱数≤2TEU,指数为0;每增加不超过2个TEU为一加分档,指数加1。例如涉案箱数1~2TEU,指数为0;3~4TEU,指数为1;5~6TEU,指数为2(以此类推)。 |
首次违章指数为0;非同一年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1;非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为2;同一年内连续发生(不同品种)指数为3;同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品种)指数为4。 |
配合指数为0;不配合指数为2;情节特别恶劣的指数为4。 |
未发生事故指数为0;发生事故指数为4;严重事故指数为8。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91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认定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92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
8000元及以上至2万元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3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数量不足;或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或者,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均不满足要求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造成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9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
94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一般 |
未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1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船舶虽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但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而强行进行作业的。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处罚基准 |
减轻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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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对象】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船员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对象】责任船员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
||||||
95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多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注: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可以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未报告情况的;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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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 罚 依 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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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6 |
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1.2万元及以上1.8万元以下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2.5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3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
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的。 |
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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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 |
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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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废弃物 |
其他垃圾 |
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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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
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 |
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
||||||
98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但能提供已经达标排放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 |
||||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同时不能提供已经达标排放的证据的。 |
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6000元及以上9000元以下 |
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船舶未按操作规程使用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和器材,致使闲置的; 或有证据表明,船舶未经防污设备处理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 或船舶存在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9000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及以下 |
|||||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99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一般 |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单次未报告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2次及以上未报告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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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一般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 |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如使用非正规渠道加的油或重油),故意使用的; 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高硫燃油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注:1.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在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船用燃油、柴油硫含量控制要求是一致的,均为10 mg/Kg;2.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 2020年1月1日起,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 m/m的船用燃油。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101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1次未记录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 |
违法 情节 |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基准 |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
||||
102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从轻 |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
一般 |
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