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信息表(2023年)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类型 | 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备注 |
1 |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3〕001号 |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还拒不退还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蔚晋湘曾于退休前受到刑事处罚(2009年10月至2017年12月),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未如实陈述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违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1个月(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共计72005.14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20年8月起暂停其待遇支付。被处罚对象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22年9月20日下达《岳阳市社会保险待遇限期退回告知书》(岳社限退〔2022〕第03号),经告知,被告知对象拒不退还。 | 834 | 2023/3/13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蔚晋湘 | ||
2 |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3〕002号 | 1、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2、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拖欠张艳等24名员工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工资款146673.84元 | 16000 | 2023年6月19日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岳阳陨石商贸有限公司 | 易乐 | |
3 |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3〕003号 | 1、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和报送限改书面材料;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12000 | 2023年6月21日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岳阳筑品劳务有限公司 | 杨才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