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办公室 、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科、慈善事业促进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区划地名和老区科、老龄工作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科。
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统计认定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承担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跨市州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七)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政策、标准,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八)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