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4、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三)村级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村级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二、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按下列程序到原发证机关补办生育证:
(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发证方单位或村级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村级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四)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五)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七)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三、生育过遗传性疾病患儿且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申办生育证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经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不得发放生育证,并动员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四、再生育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签发生育证,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遗失生育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死产或新生儿死亡及生育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销毁作废生育证应由2名工作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