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简化程序、便民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现将《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查看详情】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简化程序、便民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现将《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查看详情】
答:尊敬的网友先生:您好!您关于《医保咨询》的留言已收悉。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将来信转交至我局,我局立即责令相关科室调查处理,工作人员蔡芳于2022年5月30日拨打电话联系您。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岳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岳医保发[2021]19号)《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查看详情】
答:李元昊: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第二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查看详情】
答:nn女士:您好!您在“市长信箱”中的留言“女性在职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毛敏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用办公电话0730-8251715拨打您电话均未联系上您。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根据《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岳人社发〔2012〕189号)规定,参保人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断缴补缴的不享受。二...【查看详情】
答:Mr.NB:你好!你咨询的关于国家给予生育补贴的政策问题收悉,经卫健委人口家庭科工作人员核实后回复如下:目前省计划生育条例还未修改,等新政策下来,再依据新规定执行。特此回复【查看详情】
答:李先生:您好!您在市长信箱中的留言:“男性职工生育津贴”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毛敏已于2021年7月15日17:20电话联系您。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李先生咨询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如下,根据岳政办发(2017)13号第三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规定生育的(不含终止妊娠),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含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其中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查看详情】
答:答: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怀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请的,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予受理。再生育审批的具体实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执行。【查看详情】
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查看详情】
答:《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一般按照2至3倍征收,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高的...【查看详情】
答:备受关注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已于8月1日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椐初步统计,全市约有8万余人将获得奖励。计划生育奖励是国家对终身生育一个子女或终身未育父母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公平性是这项奖励制度的根本。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查看详情】
答:一、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一)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查看详情】
答:(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劳动法》)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条例第24条)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查看详情】
答: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对违法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1、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立案、调查、审批、告知、决定。2、案件材料:(1)问话调查。(2)取证材料(户籍性质、违法生育时间、个人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工作单位等)。(3)审批表。(4)告知书及送达回执。(5)决定书及送达回执。(6)征收收据。3、征收标准...【查看详情】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查看详情】
答:《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一般按照2至3倍征收,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高的...【查看详情】
答: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怀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请的,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予受理。再生育审批的具体实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执行。【查看详情】
答:答:(一)计划怀孕夫妻每孩次可到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免费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二)准备怀孕的妇女在孕前3个月和怀孕3个月内可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免费领取叶酸片;(三)夫妻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领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免费提供一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并为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免费提供综合干预...【查看详情】
答:答: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经批准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查看详情】
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