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较大,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具体而言,一般按照2至3倍征收,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高的倍数从重征收:
(一)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三)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四)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3至6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者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6倍征收;
(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即按6至8倍征收。重婚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的办法。
确定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的程序:一是提出建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与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二是研究决定。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决定;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仅限于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不包括因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征收标准达到4倍以上的情形,下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合法、管理规范、使用有据;对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生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追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