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办理依据:《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办理职责:乡镇、街道受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发放
办理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
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办理程序及时限
1、 个人申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
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村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每年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每年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并组织公示。每年4月15日前
5、省地备案: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每年4月30日前
6、年审:每年二月前审查上年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
奖励内容:每人每年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960元,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1200元,直到亡故为止。
是否收费: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