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1-13

登记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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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查询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三、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  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  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  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审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规定的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   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五、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六、收费

按收费文件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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