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岳政告〔2016〕3号)
YYCR—2016—00005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市国土局为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查看详情】
YYCR—2016—00005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市国土局为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市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查看详情】
答:Badmode:您好!您咨询的关于抵押领证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原在我市岳阳楼区、南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办理了抵押登记业务,现留存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的不动产权证书,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领取,或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时领取。若您符合领证条件,您可携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领证的函和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领取。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查看详情】
答:市民阿泳同学:你好!你的来信我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新港区不动产中心冬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联系电话:0730-8422998。欢迎您来电咨询!【查看详情】
答:陈先生(女士):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您反映的情况,我中心现回复如下:因前期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根据防疫要求,我中心暂停政务大厅“5+2”无休日政务服务,并于8月2日在“岳办岳好”公众号发布通知,现周末不动产登记中心领证窗口不上班。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中心的支持、理解。谢谢!!!【查看详情】
答: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知其怎样取得清晰附件图。当事人表示满意。从2021年8月5日起,不动产证书上不再打印附件图,改为通过扫取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获得清晰的附件图。之前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可通过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清晰的附件图。【查看详情】
答:肖先生,您好!针对您是想了解关于小孩入学的问题,可以点击关注“岳阳市不动产登记”公众号,认证成功后,进入信息查询,查询您的不动产信息保存即可。【查看详情】
答:答:房屋登记簿是指由房屋登记机构用来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的专用簿册。建立房屋登记簿是贯彻执行我国《物权法》提出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要求,物权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房屋登记只是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和证明登记,而并未建立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定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样式、管理等由国家统一规定;(2)权威性。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查看详情】
答:答:房屋登记是指经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属及权利人等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过程,它是一种房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占有来认定所有权转移,而房屋不可移动,其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难以通过占有来判定,其认定标准和动产必然有所区别,需要建立房屋登记制度来明确房屋的权利状况。比如,我们购置手机时,付费后...【查看详情】
答:答:房屋登记簿是房屋登记机构用来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的专用簿册。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作为享有该房屋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房屋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房屋登记簿为根据。房屋权属证书只是房屋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查看详情】
答:答: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为未成年人利益,这里的“不得处分”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转让、抵押等在房屋上设定负担的行为...【查看详情】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看详情】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详情】
答: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该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期限,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查看详情】
答: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查看详情】
答:答: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产权房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将按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登记。【查看详情】
答:答: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查看详情】